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掏空大同17億 林蔚山二審重判8年

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(見圖,本報資料照片) 掏空案判決重與輕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(見圖,本報資料照片)被控掏空17億元案,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。合議庭痛斥林將大同視為個人私有財產、恣意挪用,惡性非輕,撤銷一審4年6月判決,依證券交易法特殊背信罪將他重判8年,併科罰金3億,全案可上訴。併科罰金3億可上訴至於林另犯公司法、背信罪部分則各判刑5月、3月,均可易科罰金,全案可上訴。同案被告大同子公司尚資公司主計長黃仁宏,一審判刑1年10月、緩刑5年,但合議庭認定他利用個人財務專長建議林蔚山規避法律及行政規範,且犯後否認犯行,態度不佳,無擔保負債信貸年息借貸增貸轉貸重判3年10月。至於通達公司實際負責人周雲楠,合議庭認為他明知重要股東資力不足,卻在取得股東存摺、印鑑後,向金主借資「假增資」,驗資後即提領一空,依銀行法、商業會計法將他各判刑5年、7月,另公司法、逃稅部分判刑4月到6月不等刑期,此部分可易科罰金。投資通達虧損並跳票判決指出,林蔚山同時身為大同、尚資、尚投公司之董事長兼大股東,掌握公司經營決策權,但他在民國89年間以個人資金投資3千多萬元擔任通達公司董事,並擔保通達向銀行貸款債務,未料,通達虧損並跳票,林蔚山為免遭銀行追討,卻私自挪用大同集團資產。「左手賣給右手」挪用林蔚山濫用董事長權限,自94年起,先指示尚資公司融資通達,再由尚投公司併購通達,「左手賣給右手」,事後林蔚山改任通達董事長,讓尚投繼續為通達還款,致尚資公司非法利益輸送給通達3億多元,並因此導致尚資的母公司大同公司損失17億多元。合議庭認為,大同集團是股票上市公司,資金是集投資大眾資力,屬於社會公器,並非個人私有財產,但林蔚山卻為了其個人投資的通達公司,恣意挪用大同公司資產,從事不當關係人交易,對於投資大眾造成嚴重損害,由於林犯罪金額逾一億元,構成本刑7年以上的證交法特殊背信罪,因此將他重判8年,全案可上訴。

新聞來源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房貸台北大安房貸車貸信貸新竹新豐車貸信貸/newspapers/20140814000845-2601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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